陕西省新闻采访活动行为规范

陕西省新闻采访活动行为规范

    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工作者协会联合制定了《陕西省新闻采访活动行为规范》,其主要内容为:

    一、记者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希望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积极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保障,维护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

    二、所有新闻记者在采访前必须向被采访对象出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的记者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发放的证件一律不得用于新闻采访,否则视为违法。

    三、新闻机构中暂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访人员和辅助人员,必须在本新闻机构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和指导下参与新闻采访,不得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四、新闻记者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兼职、取酬,严禁记者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

    五、新闻记者必须切实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坚持反对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不得借采访活动搞有偿新闻、索贿受贿,不得借舆论监督搞敲诈勒索。

    新闻采访实行“阳光采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电话:(02987205019 87966028 85582762 82223113

    三秦都市报监督电话:(02982245291